黄河三角洲滨海湿地生态试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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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滨海湿地生态试验站管理规定
作者: 黄河三角洲站 更新时间: 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科学院黄河三角洲滨海湿地生态试验站(以下简称黄河三角洲站)高效、有序地运转,保证台站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逐步将黄河三角洲站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长期定位研究、示范和人才培养基地,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坚持团结协作、和谐高效的方针;正确处理黄河三角洲站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种资源、资金和人员的关系。

第三条       本管理条例的主要目标是:建立黄河三角洲站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与权力,形成一个团结进取、和谐高效的科研支撑团队;建立健全的餐饮、住宿、实验室、工作人员、野外用工、用车等各项后勤保障制度;建立在黄河三角洲站开展各项科研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管理资金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对财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黄河三角洲站对国内外研究人员开放,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员来站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第五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在黄河三角洲站开展的相关各种科研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黄河三角洲站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落实和完成中国科学院“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规定的水 分、土壤、气象、生物等各项基本监测任务。

第七条        完成黄河三角洲站自行设定的监测、研究和示范等各项科研任务。

第八条        为中国科学院及其他国内外科研人员来黄河三角洲站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研合作平台与后勤保障。

第九条        将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试验示范样板,发挥科学研究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 黄河三角洲‍站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       本站设站务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对黄河三角洲站站务和学术活动负责。

第十一条    本站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由站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负责,值班站长具体负责实施。管理委员会由站长、副站长、监测人员、研究人员共同组成。遇有重要决策或事务,需由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且2/3人员表决同意方可执行。值班站长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站长和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站务管理会议,监督黄河三角洲站各项基本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监督和审查黄河三角洲站各项科研后勤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本站的学术管理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黄河三角洲站的科研主体设计与发展咨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生态学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的7-11名专家组成,主任1名。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学术会议,把握黄河三角洲站的科学研究方向,监督各项科研学术活动有序有效的执行。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研讨会,对黄河三角洲站开展的各项科研活动进行评价。

第四章 管理、科‍研与技术人员分工与职责

第十五条     站长职责:总体设计和把握黄河三角洲站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监管黄河三角洲站监测、研究、示范、对外宣传联络等各项工作的执行;召集管理委员会商议重大事务;建议学术委员会主任适时召集学术委员会召开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副站长职责:协助站长开展黄河三角洲站的各项工作;推动和落实分管事务的执行;对分管事务及黄河三角洲站各项事务向管理委员会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监督值班站长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值班站长职责:对站长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黄河三角洲站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及时向站长和管理委员会汇报各项事务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黄河三角洲站日常运行和后勤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和推动黄河三角洲站监测、研究、示范、对外宣传联络等各项工作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站科研人员职责:推动和落实所承担的科研和监测工作;水分、土壤、气象、生物监测分管人员应当积极落实各项监测任务,负责监测仪器的维护,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积极反馈监测中出现的问题,并按照CERN相关要求填报、上交数据;积极协助和配合黄河三角洲站各项事务,对黄河三角洲站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水分、土壤、气象、生物观测员职责:分别对黄河三角洲站水分、土壤、气象、生物观测分管工作人员负责;听从分管人员的安排,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切实落实各项野外监测工作,做好观测日志,按照要求整理各类报表,将各类观测数据录入计算机并进行校对和整理;认真学习和领悟的各个监测指标和标准要求;虚心接收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监测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在实践工作中对监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人员职责:

         1. 车辆驾驶:遵守国家交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绝对禁止酒后开车;遵守司机职业操守,随时执行黄河三角洲站用车出行的安排,积极配合黄河三角洲站各项事务的开展,严禁私人用车;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正常安全运行状态,及时汇报车辆状况;每次出车要做好用车记录,登记用车人姓名、往返地点及行驶公里数;及时检修车辆,将更换零件带回,向修理厂家索要正式发票及修理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向值班站长汇报核对,以便于调查核对检修结果。

        2.安全保卫: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开锁大门,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对携带物品仪器设备出入情况认真检查核实后方可放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出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试验站治安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3. 炊事工作:保持厨房和餐具卫生,制订合理的食物购买计划,为在站工作人员提供可口的伙食。

        4. 客房服务:来客住宿登记,并保障开水供应;每天必须及时清扫,保持楼道、客房内部清洁卫生,及时更换垃圾袋;住客退房后及时清洗被单、床罩、枕套等各种用品;定时晾晒被褥等易霉用品。

        5. 实验室管理:实验室使用登记,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保管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各种物品。

        6. 仓库管理:负责库房各种设施设备和其它物品的管理,使用设备实行登记制度;保持库房整洁有序,保证设备的及时需要和正常使用;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否则管理员有权收回,拒绝再次使用;对非正常损坏的设备,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7. 数据管理:收集整理各项监测数据,并按照CERN的规定和要求监督水、土、气、生分管人员填报、提交各项数据并进行总体把关;收集整理黄河三角洲站各项研究数据和管理数据,对各类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数据库,建立数据共享信息系统;负责数据共享信息系统服务器的日常管理与数据更新维护。数据管理人员有义务保护数据拥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无权调用非公开数据,只能在数据拥有者授权情况下才能为他人提供数据服务。否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来站人员的公共职责:主动参与黄河三角洲站科研平台建设和公益性科研工作;积极承担监测和示范工作;管护黄河三角洲站的办公楼、固定财产、盐生植物园、中心试验地及各种设施,管护本站保存的绿化植物和其它植物;保障来站工作和学习人员的生活及相应的后勤服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注意防火、防盗,防止人为及其他行为破坏,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并报告有关领导,如因管护人员失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由管护人员承担责任;在生长季节要根据工作需要,接受黄河三角洲站的应急工作安排;严禁任何影响试验站形象的不良及违法行为;未得相关主管人员同意,不得带任何闲杂人员到黄河三角洲站。

第五章 综合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站长对试验站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值班站长主管驻站期间安全工作,负责对试验站各项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负责对全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试验站规章制度和所有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所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剧毒、易爆、易燃物品和压力容器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熟悉危险物品的特性、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试验站各类电器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设备运行期应有人值班;禁止在试验站私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闭门窗。

第二十五条    试验站钥匙必须落实到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移交他人,不准私配钥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验站;试验站包装箱和包装材料或长期堆放不用的材料应定期清理或交库房处理;样品应及时分析。

第二十六条    执行门卫值日制度,夜间应锁门。走道和楼梯不得堆积杂品或办公用品,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    如果发生事故及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第六章  科研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来站人员登记制度。凡是来黄河三角洲站进行科学研究、考察访问、科技推广、科普培训等科技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如有外宾来访,须查看并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来站人员需严格遵守黄河三角洲站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一切问题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到访科技人员需提供开展研究的课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来源以及与黄河三角洲站的协作关系(注明是否为课题申请者或参与者),协商好合作研究或提供协作服务性质。

第三十条    来访人员应爱护站上的公共设施和试验设施,不得故意损毁和破坏;台站实验室和仪器使用必须提前申请并进行登记,确保仪器的规范使用和实验室整洁干净。在实验区进行任何实验,须经管理人员同意,严禁随意设点、取样、监测;科研设施为有偿使用,需按试验站相关规定交纳适当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黄河三角洲站开展各项科研活动,如果需要雇用临时工或购买某些试验材料,请与黄河三角洲站联系,以便统一管理。用工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黄河三角洲站管理人员提出相关要求,如用工计划,包括用工内容、人数、用工时间及其他要求等。由黄河三角洲站相关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协调,并由黄河三角洲站代理支付相应用工费用。杜绝私自与当地老百姓进行讨价还价。

第三十二条    须按黄河三角洲站的规定使用定位站的车辆。如站车辆因工作安排不出时间,需要从当地雇车,由站上统一安排。租用车费需要双方协商,但发生费用均先支付给黄河三角洲站,然后由黄河三角洲站统一支付给车主。

第三十三条    如需黄河三角洲站提供基本的监测数据和资料,需要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数据资料范围和使用目的,并保证不向外发布相关的数据资料,申请审批后方能提供相关资料;需要合作研究、后续支持研究及设施维护的,应向黄河三角洲站提供相应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站科研人员承担的在黄河三角洲站开展的科研项目,应明确相关责任人与黄河三角洲站的责、权、利关系,项目经费支出应该与黄河三角洲站日常运行经费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人员以黄河三角洲站为基础开展工作的,相关的科技成果要将黄河三角洲站予以体现。黄河三角洲站提供资料的,需将黄河三角洲站作为作者单位之一;仅提供协作服务而未索要黄河三角洲站资料的,须在致谢部分说明。中文名称:中国科学院黄河三角洲滨海湿地生态试验站,英文名称:Yellow River Delta Ecological Research Station of Coastal Wetland,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员以黄河三角洲站为依托取得的科技成果(发表文章、毕业论文和专利等),请将电子版和纸质材料(2份)提供黄河三角洲站留存。

第七章 综合楼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综合楼实行每日清扫制度,后勤人员负责保持综合楼大厅、走廊、楼梯、楼梯扶手、卫生间等区域清洁卫生,并负责客房入住及离开时房间公共设施物品的核对清点。入住人员离开后,对客房进行卫生清理,更换被罩、床单、枕巾等物品。

第三十八条    保持楼内安静,不得高声喧哗; 保持及公共卫生; 爱护楼内和办公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节约用电,严禁使用电炉及大功率电器,防止火灾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习室为公共学习室,开放流动使用,离站时请将个人物品收起;保持学习室安静,禁止大声喧哗;禁止室内吸烟,自觉保持纪律,不得影响他人学习;严禁在学习室从事娱乐活动;自觉维护室内卫生,爱护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和丢失。

第四十条    会议室和报告室是进行学术报告或会议的场所,后勤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会议室和报告室使用须与站长或副站长联系,经批准并登记后方可使用。使用者应自觉维护室内卫生,爱护室内设施,不得损坏。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并办理用毕手续。

第八章 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试验站实验室主要承担样品预处理和简单测量;对于需要使用强酸、强碱等具有强腐蚀性试剂和有毒药品的实验,须在研究所具有实验能力的综合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必须穿实验服,禁止穿拖鞋、短裤或裙子入内,严格按照试验规程操作,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嬉闹、饮食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药品不得携带出室外。腐蚀性、污染性废物、火柴梗、碎玻璃应倒入废液桶或指定容器内,严禁将化学废物倾倒在实验室水槽中。实验后要将实验仪器清洗干净,关好水、电、气开关和做好清洁卫生,时刻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丢失或污染。保管和领出使用要有两个专人共同负责,以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大量易燃可燃试剂。遇水燃烧物、剧毒品要集中保管。实验室冰箱内不准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禁止在实验室内乱拉乱接电线。电器插座勿接太多插头,以免超负荷引发电器火灾。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规定放置,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失效器材,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保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准在走廊过道设立铁闸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

第四十八条    若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开箱检查、维修,要经站长签字同意才能拆装,并要有两人在场。检修完毕或离开检修现场前,必须将拆开的仪器设备妥善安排。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对于知情而未及时上报者,追究该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第九章 科研用地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试验站观测试验用地属非经营性科研用地,科研用地必须符合试验  站科研定位和土地功能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第五十一条    科研人员用地前1年要向试验站提出用地申请,详细说明科研试验目的、土地使用面积、土地试验方式、田间试验设置布设,使用年限等。试验站对土地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试验站定位和试验站土地利用规划的申请,上报研究所批复。

第五十二条    科研用地使用最高年限为3年,如需续用,须重新进行申请。遵照有偿使用原则,按照500元/亩/年收费,所需水、电等费用根据市场价格核算。

第五十三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科研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开发为经营性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试验站有权收回土地;对于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试验站固定资产一律归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所属,任何人或课题组不得据为已有。

第五十五条    试验站资产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对仪器实行分类标志编号。对配套资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专人负责进行财产登记,领用登记归还销账。固定资产负责人应负起责任,维护国家财产,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第五十六条    购置资产需事先申请,经试验站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不得擅自作主。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凡试验站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由试验站统一组织管理,课题经费自购的仪器自行管理使用,课题同意试验站管理,可纳入试验站统管共用。

第五十八条    各专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业务指导由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担任。负责管理专业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建立详尽全面的共用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并与其负责仪器的国内技术维护中心经常联系,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不能对外借用。

第五十九条    非便携式分析仪器原则上不外借,确实由于工作需要,需要外借,应遵守以下制度:1)5万元以下仪器经试验站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仪器负责管理人员借出使用;2)5-10万元仪器需由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使用或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由使用者独立操作; 3)10万元以上仪器需由技术人员操作使用或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使用。便携式仪器课题需借用时,要向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为保证使用完后能及时归还,不影响其他课题的使用,超过借用期,收取50元/台/天超期借用费。

第六十条     试验站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与设施均责任到人,其使用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在借出、归还时实验室仪器管理员验收仪器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六十一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使用卡片,便于使用者操作。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相关专家;任何使用者在使用任何仪器前必须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经仪器管理员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将视为违章作业,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十二条     发现仪器有故障,须立即向仪器管理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轻重时,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认识态度及损坏的价值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六十三条    仪器设备采用有偿使用原则。试验站内部收费以其基本电费消耗和实验材料仪器消耗为准;对外收费以市场价格为准,所得收入列入试验站运行经费。

第六十四条    各专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由试验站管理技术组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仪器维护维修、办公费用等。1000元以上的仪器维修费用可专项申请。每个月统计一次实验室用电情况,以核准电费及工作量。各专业实验室水电耗费由技术组汇总后报副站长。较大项仪器设备维护费用由技术组上报站长,经站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来站住宿人员需提前与台站管理人员确认来站时间及工作期,并将入住信息发至台站邮箱yrds@yic.ac.cn。入住房间服从试验站管理人员安排,并进行住宿登记。离站时,关闭空调、电视、热水器、电暖气等用电设施,自行整理好房间,常驻人员请把私人物品放入台站统一配置的储物箱中,并通知试验站管理人员。双方对房间公共物品核对无误进行离站登记后方可离站。

第六十六条    试验站客房主要为来站从事科研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提供住宿,住宿标准为每个房间150元/天(只提供住宿证明,不开具发票)。研究所内人员由财务处在报销差旅费时根据住宿证明直接转账。研究所外人员住宿费在离站时交给试验站管理人员,领取住宿证明,试验站收取的住宿费统一上缴研究所财务处。

第六十七条    住宿人员须节约水电,爱护客房设施,若有损坏按原价2-3倍予以赔偿,或自行补齐同质同量物品。住宿期间客房卫生自己负责,请勿在房间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烟头,保持卫生整洁。妥善保管个人物品,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存放在宿舍内,树立防火防盗意识。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科研人员睡眠充足,每天12:30-14:00和22:30-次日7:00为休息时段,休息时段内严禁大声喧哗和进行其它有噪声的娱乐活动。

第十三章 膳食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试验站实行有偿伙食服务。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日30元,来站人员组成伙食团,选举团长负责管理伙食费,试验站值班人员配合伙食团的采购工作。值班站长实施碰头交接班制度,对每周的膳食费收支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与下一轮值班站长做好交接班。

第七十条     采用分餐制。用餐至少提前一餐签名登记,提前告知就餐人员数量及特殊需要(如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饮食习惯与禁忌等)。来站人员需按照统一约定的时间准时、有序到食堂就餐,如工作需要推迟吃饭需预先告知值班站长。

第七十一条    一日三餐,一般不加餐,加餐、零食和饮料等费用自理。就餐后,餐具由用餐人员自行清洗干净后放入碗柜,以待下次使用。

第十四章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务车辆主要是保障试验站的科研业务、管理支撑以及公务接待的需求。公务用车实行有偿服务制度,由试验车辆负责人统一管理调派,特殊情况下试验站其它工作人员可直接调派。

第七十三条    车辆所有钥匙由车辆负责人统一保管,试验站办公室保留部分备用钥匙,以备不时之需。驾驶员下班时应将车辆的钥匙交由车辆负责人保管或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公车私用,私自用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非专职驾驶员原则上不得驾驶试验站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必须经站长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私自用车。

第七十四条    用车单位(人)需提前到车辆负责人处登记(特殊情况下电话联系),由车辆负责人调派用车。出车方向和时间相近的用车申请,应尽量安排共用,以减少出车次数,降低运行成本。

第七十五条    建立相应的车辆档案,每次用车做好记录。车辆负责人确保车辆定期维护并保持车况安全良好,每月对车辆行驶公里数、用车里程及油耗等进行核查。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由车辆负责人报综合办公室后,到指定维修点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

第七十六条    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出车前,驾驶人员应检查车辆状况,严禁带故障出车,行驶过程中发现任何故障,应及时通报车辆负责人;车辆因公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应及时向车辆负责人、综合办负责人汇报,并联系保险公司;驾驶公车违章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七十七条    车辆收费标准为长丰猎豹(鲁YX0275)2元/公里,丰田霸道(鲁Y00274)3元/公里,过路、过桥、船费由用车单位(人)另行承担。如用车单位(人)需在外食宿,司机食宿费由用车单位(人)另行承担。

 

第十五章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在黄河三角洲站开展各项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制度。黄河三角洲站各项财务制度和均收费标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

第七十九条    试验站财务单独进行核算。各项财务预算、结算、收支等财务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档案,实行制度化管理。由专人统一负责财务收支管理。报账人员应执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据,经办人签名,由站长核准签单后有效。保证会计凭证的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手续齐备,责任分明,查考方便。

第八十条    接受依托单位对本站财务工作的审计。按审计工作的要求,如期报送财务报表,并在依托单位财务机关审计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条例包括各项具体工作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包括工具使用管理制度、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野外观测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巡视制度、携带物品出入管理制度、会客管理制度等,同为本管理条例的组成部分,与本条例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黄河三角洲滨海湿地生态试验站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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